(2017)川0724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冯忠芳与绵阳兴远油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忠芳,绵阳兴远油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4民初1095号原告:冯忠芳,女,1944年1月6日出生,汉族,绵阳市涪城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绵阳兴远油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文化广场办公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586467811H。法定代表人:魏仕刚,经理。原告冯忠芳与被告绵阳兴远油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冯忠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忠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先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小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