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4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庞玉龙与周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玉龙,周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民初14093号原告:庞玉龙,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周伟,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庞玉龙与被告周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庞玉龙,被告周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玉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2017年4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事实和理由:周士成在通州区漷县镇后尖平村xx号有宅基地一处,周士成系被告周伟之父,周伟之母程恩芹与周士成分别于2009年、2013年去世,周士成去世时留有遗嘱,将xx号院落留给独子周伟。后周伟将该处房屋卖给了原告庞玉龙,庞玉龙已将购房款支付给了周伟,庞玉龙系本村农民,房屋已交付。被告周伟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本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不代表对房屋产权权属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庞玉龙与被告周伟于2017年4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庞玉龙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伟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楠-2--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