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5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秀红与河南桂豫兴隆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红,河南桂豫兴隆面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2891号原告:刘秀红,男,汉族,1975年6月9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河南桂豫兴隆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双河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772180486N。法定代表人陈晓明,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2月02日受理原告刘秀红诉被告河南桂豫兴隆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秀红以原、被告双方通过第三方正在私下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桂豫兴隆面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秀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红撤回对被告河南桂豫兴隆面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21元,减半收取4561元,由原告刘秀红负担。审判长 张 娟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孙松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