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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田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936号原告:田某,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杞县人,住杞县,现住东莞市,被告:廖某,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田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26日,原告田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田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如辉人民陪审员  曾东武人民陪审员  揭海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庞雪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