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3096鸿运汽车有限公司与常州长青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鸿运汽车有限公司,常州长青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096号原告:鸿运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85322H,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312国道21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蒋迁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义,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长青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70525372H,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300号。法定代表人:周银妹。本院在审理原告鸿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长青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鸿运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鸿运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鸿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紫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