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西峡县嘉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峡县嘉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387号申请人:西峡县嘉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郭建留。被执行人:刘萨、男性。本院在执行西峡县嘉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29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西峡县嘉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刘萨的执行,经我院审查,申请人西峡县嘉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29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任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