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继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继明,俞慧芳,吴继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480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南峰街道穿城中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148032965。法定代表人叶仙万,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沁蓓,田市信用社信贷员。被执行人吴继明,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执行人俞慧芳,女,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执行人吴继光,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继明、俞慧芳、吴继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浙1024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继明、俞慧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3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一并计付;二、被告吴继光对被告吴继明、俞慧芳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吴继明、俞慧芳、吴继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被执行人俞慧芳下落不明,已决定予以司法拘留,并报送公安机关协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24执4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现被执行人吴继明、俞慧芳、吴继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红星审 判 员 官焕云审 判 员 张天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露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