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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州通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贵溪达万城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通通物流有限公司,贵溪达万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35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通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沙滘路段自编1号鑫捷货运市场内G幢G65、G67、G69、G71档,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524285-3.法定代表人纪雪峰,总经理。被执行人贵溪达万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组织机构代代码06537012-5。法定代表人:张丽君。申请执行人广州通通物流有限公司根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103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溪达万城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8执3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全胜审 判 员  曾 彦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