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财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大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方金伟、方红杏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大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方金伟,方红杏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131号申请人: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邻里中心。法定代表人:刘俭,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四川大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上游工业园福顺才西路。法定代表人:方金伟。被申请人:方金伟,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方红杏,女,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大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方金伟、方红杏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方金伟名下位于浙江省永康市(权证号:永集用1993第XXXX号、永集用1993第XXXX号)房屋及浙G6PX**斯巴鲁牌小型越野客车、被申请人四川大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权证号:XXXXXXX**)房屋及位于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权证号:XXXXXXX**)房屋予以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以人民币380000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方金伟名下位于浙江省永康市(权证号:永集用1993第XXXX号、永集用1993第XXXX号)房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等;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二、以人民币300000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大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权证号:XXXXXXX**)房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等;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三、以人民币300000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大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权证号:XXXXXXX**)房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等;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四、以人民币50000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方金伟名下浙G6PX**斯巴鲁牌小型越野客车,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等;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许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嫚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