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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费虎祥、穆桂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虎祥,穆桂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292号申请人费虎祥被申请人穆桂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6031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费虎祥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穆桂海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在武清区杨村镇广厦西里9-5-201号房产,保全价值1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王顺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宝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