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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9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进与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宋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170号申请执行人李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宋海涛,男,汉族。李进与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陕0829民初5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宋海涛于2017年2月28日之前清偿申请人李进借款8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李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申请人李进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拴成审 判 员  张探成助理审判员  周学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