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执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新玉、阜平县晟天肉牛养殖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玉,阜平县晟天肉牛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执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新玉,女,汉族,1955年5月20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阜平县晟天肉牛养殖有限公司,住保定市阜平县东下关乡大教厂村。法定代表人郝树平。王新玉与阜平县晟天肉牛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6】第27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新玉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经查找、查询阜平县晟天肉牛养殖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有才审 判 员 霍瑞杰代理审判员 李伟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