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唐列、无锡金易德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列,无锡金易德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2727号原告:,男,2011年5月31日出生,,满族,住无锡市崇安区。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满族,住无锡市崇安区。系原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瑞瑞、丁凯琳,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列,男,199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无锡金易德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运河东路1000号5幢。法定代表人:朱云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1号19楼。主要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刘某1诉被告唐列、无锡金易德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易德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某1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列、金易德公司、保险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 王万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俞佳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