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7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重庆西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矽统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西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矽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822号原告:重庆西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园二路98号2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90534490D。法定代表人:赵兰,重庆西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铮,男,重庆西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磊,男,重庆西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矽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一支路5号龙湖紫都城3-1幢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20335707D。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西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矽统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后,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西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守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