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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万某与姬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5号申请执行人万某。被执行人姬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7民初4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万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撤销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7执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吕剑锋审判员  高 勇审判员  王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党永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