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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财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隆昌县国土资源局诉四川都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2017)川1028财保11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隆昌县国土资源局,四川都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财保112号申请人:隆昌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法定代表人:贺俊,局长。被申请人:四川都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法定代表人:陈奇,董事长。申请人隆昌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都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房产、银行存款予以保全,金额以904.13573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隆昌县国土资源局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都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金额以9,041,357.3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隆昌县国土资源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才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曾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