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终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早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与上海百明实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百明实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早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百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红牡丹路63号。法定代表人:裴占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市早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建设村。法定代表人:汤早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上海百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港市早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早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1299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百明公司上诉称,双方业务所涉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均在百明公司,而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百明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早发公司起诉的依据之一为2013年9月10日其与百明公司签订的《玻璃产品购销合同》,根据该合同第十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而合同载明的签订地为早发公司所在地,故早发公司有权向其所在地法院,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上诉人百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月青审判员 唐 蕾审判员 蒋毅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