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执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德与程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4执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德,男,汉族,1962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程静,女,汉族,1976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德与被执行人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程静未按本院(2016)川0184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对被执行人程静的二台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不能提供车辆的下落,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王德申请执行的金额为187560元,现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程静还欠申请执行人王德187560元。二、终结(2016)川0184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