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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卫柯与王文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柯,王文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1162号原告卫柯,男,1983���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王文赛,女,成年,汉族,住济源市。原告卫柯与被告王文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被告向其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期间归还10000元,余款至今未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0000元。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卫柯现金捌万元整(¥80000.00),借款人:王文赛,2015年9月13日”,原告称被告从2014年至2015年累计向其借款共计100000元,截止2015年9月13日尚欠借款80000元未还,给其出具借条1张,后又归还10000元,现尚欠借款70000元未还。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条一张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应当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70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文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卫柯70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翔宇人民陪审员  牛玉兵人民陪审员  翟素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