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05行审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与贾汪区耿集办事处徐庄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贾汪区耿集办事处徐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05行审31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行政中心东区A座。法定代表人程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秋礼,男,该局法规科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友动,男,该局耿集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贾汪区耿集办事处徐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耿集办事处徐庄村。法定代表人张新文,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3日,以被申请人贾汪区耿集办事处徐庄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5月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徐州市贾汪区耿集办事处徐庄村民委员会境内2085平方米土地建设徐庄新农村二期,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了贾国土资罚字(2016)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085平方米;2、没收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违法占用农用地79平方米2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580元,处违法占用建设用地2006平方米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0030元,共计11610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对本案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吴秋礼、朱友动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贾汪区耿集办事处徐庄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贾国土资罚字(2016)6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    淑    君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人民陪审员厉建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佳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