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执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凯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振亮、成小英、赵学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铜峡市凯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振亮,成小英,赵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1343号申请执行人:青铜峡市凯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苏治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振亮,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成小英,女,1978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赵学军,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铜峡市凯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振亮、成小英、赵学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铜峡市凯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民商初字第1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志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