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与郭欣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郭欣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26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西沙步行街23号。负责人:李正宏,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震,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郭爱云,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郭欣雨,男,生于1981年3月2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与被告郭欣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郭欣雨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574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节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