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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润支行、吕四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润支行,吕四新,于香存,贾兴明,于清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润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黄山路123号。负责人:陈东明,行长。被申请执行人:吕四新,男,196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阳谷县。被申请执行人:于香存,女,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吕四新之妻。被申请执行人:贾兴明,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阳谷县。被申请执行人:于清堂,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润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吕四新、于香存、贾兴明、于清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1民初46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首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要求其自动履行。经查询其银行账户并无存款可供执行。又经查询其工商、房产、车辆也无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1初字第4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79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9元及申请执行费11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风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广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