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4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廖群英与刘冬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群英,刘冬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4民初407号原告:廖群英,女,1973年6月9日出生,居民,住江西省瑞金市,现住寻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媛婷,寻乌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冬生,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寻乌县。原告廖群英与被告刘冬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廖群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开庭前,原告廖群英与被告刘冬生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廖群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群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计184元,由原告廖群英负担。审 判 员 钟燕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宇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