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嘉峪关市野麻湾砖厂与苗日乐、任建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峪关市野麻湾砖厂,苗日乐,任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财保41号申请人:嘉峪关市野麻湾砖厂,住所地嘉峪关市新城镇野麻湾村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吕占明,系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芳,系该厂职工。被申请人:苗日乐,男,汉族。被申请人:任建东,男,汉族。申请人嘉峪关市野麻湾砖厂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苗日乐、任建东在嘉峪关市万兴劳务队的未付款80000元,王炳芳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核城支行存款80000元(账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苗日乐、任建东在嘉峪关市万兴劳务队的的未付款80000元,期限至2018年5月26日。二、冻结担保人王炳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核城支行存款80000元(账号××××××)。保全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嘉峪关市野麻湾砖厂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