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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3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徐某与黄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黄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328号原告:徐某,女,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健,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199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黄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叶 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龙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