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1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薛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宝玉,周新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353号原告:薛宝玉,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住山阴县康庄街惠丰2区,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被告:周新春,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阴县煕宝家园。原告薛宝玉与被告周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薛宝玉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薛宝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宝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薛宝玉负担。审判员 兰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晋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