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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薛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宝玉,周新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353号原告:薛宝玉,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住山阴县康庄街惠丰2区,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被告:周新春,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阴县煕宝家园。原告薛宝玉与被告周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薛宝玉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薛宝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宝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薛宝玉负担。审判员  兰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晋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