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塞福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塞福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童永钿,慈溪市田吉机械厂,徐佰万,徐央群,徐群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异30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14475672-0。法定代表人:吴政。被执行人:宁波塞福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慈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75039746-5。法定代表人:徐群芳。被执行人:童永钿,男,1946年3月4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田吉机械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河角村,组织机构代码:25434232-6。法定代表人:徐佰万。被执行人:徐佰万,男,1957年1月29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徐央群,女,1987年8月6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徐群芳,女,1982年9月25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赖浓秀,女,1958年5月28日出生,住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河角村新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塞福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童永钿、慈溪市田吉机械厂(普通合伙)、徐佰万、徐央群、徐群芳、赖浓秀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人民 陪 审员 王周琦人民 陪 审员 张灵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