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杨梅芳与石建荣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梅芳,石建荣,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财保37号申请人:杨梅芳,女,汉族,1990年5月6日生。被申请人:石建荣,女,汉族,1976年8月18日生。被申请人:高磊,男,汉族,1974年2月3日生。申请人杨梅芳于2017年5月27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石建荣名下位于昆明市绿佳苑小区XX幢X单元第X层XXX号的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杨梅芳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梅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石建荣���下位于昆明市绿佳苑小区XX幢X单元第X层XXX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201X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