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恢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欧阳辉、陈小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辉,陈小友,欧阳满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恢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阳辉,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陈小友,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欧阳满连,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欧阳辉与被执行人陈小友、欧阳满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袁民一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陈小友、欧阳满连偿还欧阳辉借款97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陈小友、欧阳满连承担。申请执行人欧阳辉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陈小友、欧阳满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6年8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欧阳辉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小友、欧阳满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一、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小友名下有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陈小友名下的宜春市黄泥塘XXX号XX层XX室店面被另案查封,本案无权处置。被执行人陈小友名下的宜春市黄泥塘XXX号XX幢XX层XX室房屋被另案查封且已抵押给案外人,本案无权处置。二、未发现被执行人欧阳满连名下有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陈小友、欧阳满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申请执行人欧阳辉尚有本金97000元及相应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000元的债权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袁民一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来萍审 判 员 张云兵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