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执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永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宁波海飞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永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宁波海飞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永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9005753-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翻石渡村。法定代表人:戎吉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海飞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495421-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新屋村。法定代表人:王嘉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永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海飞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海飞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永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行款280588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舒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