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求迅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谢子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求迅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谢子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求迅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樊绍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子奇,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求迅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子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3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求迅公司上诉称,求迅公司与谢子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在原审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现谢子奇以求迅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为由再次向原审法院起诉,由于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必然受到此前调解书的影响,故不利于维护求迅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求迅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管辖本案不利于维护其权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