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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4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宋姜凯与王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姜凯,王金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881号原告:宋姜凯,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被告:王金涛,男,36岁,汉族原告宋姜凯为与被告王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交纳公告费90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姜凯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倩二〇一七年五���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