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德阳市大兴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豪旺建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大兴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豪旺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460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大兴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重庆豪旺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德阳市大兴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豪旺建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庭外执行和解,为此,特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0603民初128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