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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普及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开创鞋业有限公司货运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及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东莞市开创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777号原告:普及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2008号嘉里中心2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53111Q。法定代表人:JUENGSTMAIK。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愉。被告:东莞市开创鞋业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厚街镇陈屋村金莹路一街一号A栋302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406078X6。法定代表人:杜子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普及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开创鞋业有限公司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1月22日立案。原告普及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7年0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及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6元。审判员  苏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