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3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宋连英与杨桂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连英,杨桂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858号原告宋连英,女,65岁,1952年2月28日,地址:东光县,被告杨桂海,男,54岁,1963年1月23日,地址:东光县,本院在审理宋连英杨桂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连英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连英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倪 磊代理审判员 耿潇迪代理审判员 王 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