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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3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宋连英与杨桂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连英,杨桂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858号原告宋连英,女,65岁,1952年2月28日,地址:东光县,被告杨桂海,男,54岁,1963年1月23日,地址:东光县,本院在审理宋连英杨桂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连英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连英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倪 磊代理审判员  耿潇迪代理审判员  王 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