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薛宏伟与被告苏小琳、苏红州、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延安海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宏伟,苏小琳,苏红州,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延安海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506号原告:薛宏伟,男,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志丹县。被告:苏小琳,男,汉族,住志丹县城南。被告:苏红州,男,汉族,住志丹县街道办。被告: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法定代表人:刘科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延安海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延安市宝塔区圣都花园室。法定代表人:田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薛宏伟与被告苏小琳、苏红州、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延安海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薛宏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2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苏小琳挂靠被告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延安海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了保安新村土方工程十六标段、十七标段,被告苏红州为该工程负责人。后原告将该土方工程承揽,并实际完成工程。2015年10月,经结束,被告苏红州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证明共计下欠原告工程款220000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改款,均未果,故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求。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宏伟诉被告苏小琳、苏红州、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延安海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告苏小琳、苏红州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但因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经原告补充材料后,仍然无法确定被告的地址。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真实、准确的住址,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宏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蓉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