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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310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3刑初31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于盐城市亭湖区,汉族,初中文化,盐城市盐都区某苗木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住盐城市亭湖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9月8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都检诉刑诉〔2016〕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胥三燕、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在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周伙村开设了盐城市盐都区某苗木专业合作社,以高息为诱饵,向100余户居民吸收存款人民币3166090元,造成群众人民币1699268元无法兑付。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全部赃款,发还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姚某、周某、仓金秀等人的陈述,证人周友铭、李某、胡某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结存报表、存(取)款明细表、审计报告、存款凭证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邵晓萍代理审判员  吴 南代理审判员  刘 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杨 静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