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6执4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依然、周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依然,周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4119号申请执行人:周依然,女,汉族,1997年10月25日出生,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周杨,男,汉族,1993年9月4日出生,住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依然与被执行人周杨故意伤害罪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周杨纳入失信名单。另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周杨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依然经济损失155783.61元,承担申请执行费2236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依然发现被执行人周杨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41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