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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媛、台州极致单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媛,台州极致单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64号申请执行人刘媛,女,1990年3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台州极致单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君悦大厦A幢930号,组织机构代码:09924010-X。法定代表人陶荣兵。申请执行人刘缓与被执行人台州极致单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缓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台州极致单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归还款项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台州极致单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缓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缓以被执行人台州极致单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02执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