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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21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兵与被告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包定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兵,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包定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260号原告:李小兵,男,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被告: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定华,男,汉族,1972年4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了原告李小兵与被告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包定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凯峰人民陪审员  张 兵人民陪审员  蒋翠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