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清池与骆仲贤、骆伟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清池,骆仲贤,骆伟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784号原告:郑清池,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牧萍,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蔚芜,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仲贤,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骆伟新,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郑清池与被告骆仲贤、骆伟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清池撤诉。案件受理费4423元,减半收取2211元,由原告郑清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明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傅家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