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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徐进斌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进斌,王华,徐勤峰,刘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徐进斌,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被执行人王华,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徐勤峰,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刘淑华,女,194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执行徐进斌申请执行王华、徐勤峰、刘淑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华、徐勤峰、刘淑华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手续;于2017年1月9日、3月2日对被执行人王华、刘淑华的工商信息、银行账户、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账户、房产信息等进行了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淑华银行存款100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王华、徐勤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华、徐勤峰、刘淑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延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思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李振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