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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张惠文与卢志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惠文,卢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张惠文,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卢志龙,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惠文与被执行人卢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惠文申请执行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剩余债权3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