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李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4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74年4月26日,汉族,住城固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75年3月28日,汉族,住城固县。被执行人李某,男,生于1979年10月3日,汉族,住城固县。被执行人陈某,男,生于1984年9月17日,汉族,住城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勇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上述被执行人在2017年1月20日前履行(2016)陕072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李某于2017年1月23日、3月15日先后偿还王某某借款本金1.5万元,对于下欠借款本金1.5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鉴于约期时间较长,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