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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5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5701杨选欢与孙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选欢,孙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701号原告:杨选欢,男,198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国柱,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剑,男,1974年2月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杨选欢与被告孙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陈卫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选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选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杨选欢负担。审判员  钱凌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