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53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攀与刘建美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攀,刘建美,顺德区容桂景致峰江房地产中介服务部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388号之一原告:王攀,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被告:刘建美,女,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第三人:顺德区容桂景致峰江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旗居委会容桂大道中202号景致尚寓2-4座14号铺。经营者:李爱国。原告王攀与被告刘建美、第三人顺德区容桂景致峰江房地产中介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刘建美已就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另案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该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17)粤0606民初5944号,因案涉合同效力需待该案审查后明确,故本院依法应中止本案的诉讼,待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 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泽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