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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4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申请人王茂亲、潘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王茂亲,潘素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4769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负责人:朱少彦营业场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488号被申请人:王茂亲,男,汉族,1979年7月27日生。被申请人:潘素平,女,汉族,1982年9月12日生。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申请人王茂亲、潘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茂亲名下位于时代年华锦华苑XX幢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200XXXX**)以及被申请人王茂亲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AXX**的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进行查封,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茂亲名下位于时代年华锦华苑XX幢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200XXX**)以及被申请人王茂亲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AXX**的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