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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魏某某与张某返还原物、赔偿损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魏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8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5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马岔乡小寨村。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1970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马岔乡小寨村,系张某某之妻。被执行人:张某,男,1989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马岔乡。本院在执行张某某、魏某某与张某返还原物、赔偿损失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某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登记有车辆信息和银行存款,本案执行款为10300元,车辆价值远远大于执行的款项,也实际无法扣押,二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处置。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显示有1151元和493元,1151元已通过网络扣划,493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扣划,由被执行人张某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剩余1101元兑现给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张某下落不明,无法查找被责令其返还的机动三轮车,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31民初5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刘玉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宝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