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3执3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陶文友、祁根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文友,祁根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33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文友,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灌南县。被执行人祁根生,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陶文友与祁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084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陶文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9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因被执行人祁根生死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03执3356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鸿云执行员  周利峰执行员  蒋卫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凌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