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3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陶文友、祁根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文友,祁根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33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文友,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灌南县。被执行人祁根生,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陶文友与祁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084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陶文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9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因被执行人祁根生死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03执3356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鸿云执行员 周利峰执行员 蒋卫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凌翔 来源: